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07号 申请执行人马志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施海州,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志峰申请执行施海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海州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施海州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施海州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