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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庆申请执行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58号 申请执行人郭国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化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顺章,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国庆申请执行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58号
申请执行人郭国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化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顺章,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国庆申请执行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