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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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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27日生,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54年3月24日生,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27日生,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54年3月24日生,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卢某某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