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27日生,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54年3月24日生,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卢某某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