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范某某银行存款2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