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某运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于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某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运输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