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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安阳某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某运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某运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于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某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运输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