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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林与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汤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林。 被执行人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 关于郭新林诉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汤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林。
被执行人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
关于郭新林诉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阴县张庄村村名委员会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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