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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东连与贺国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汤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郝东连。 被执行人贺国峰。 关于郝东连诉贺国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国峰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汤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郝东连。
被执行人贺国峰。
关于郝东连诉贺国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国峰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