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 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冯志刚。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田秀花诉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志刚、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志刚、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