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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花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志刚、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 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冯志刚。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田秀花诉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志刚、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
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冯志刚。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田秀花诉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志刚、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志刚、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