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廷俊。 申请执行人李若岗。 申请执行人李卫国。 申请执行人王玉合。 申请执行人王合凤。 被执行人张福有。 关于王廷俊、李若岗、李卫国、王玉合、王合凤诉张福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福有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