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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村民委员会与闫永山、闫永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运希。 被执行人闫永山 被执行人闫永太。 关于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村民委员会诉闫永山、闫永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闫永山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运希。
被执行人闫永山
被执行人闫永太。
关于汤阴县韩庄乡北张贾村村民委员会诉闫永山、闫永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闫永山、闫永太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