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城关镇东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武英。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鸿。 关于汤阴县城关镇东关村委会诉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