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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永、赵水山、蒋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海永。 被执行人赵水山。 被执行人蒋现锋。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海永、赵水山、蒋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海永、赵水山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海永。
被执行人赵水山。
被执行人蒋现锋。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海永、赵水山、蒋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海永、赵水山、蒋现锋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