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崔红彬与汤阴县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汤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崔红彬,男,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臧胜利,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1年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汤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崔红彬,男,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臧胜利,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1)汤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01年12月5日、2001年12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臧胜利所有的豫EXXXXX车牌号骊威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

二、限被执行人臧胜利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或义务抵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