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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宋春生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宋春生。 关于宋某某诉宋春生故意伤害一案,被执行人宋春生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宋春生。

关于宋某某诉宋春生故意伤害一案,被执行人宋春生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