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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与王福利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汤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长国,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利,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5月15日作出的(1999)汤城民初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汤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长国,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利,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5月15日作出的(1999)汤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利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利的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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