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汤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长国,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利,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5月15日作出的(1999)汤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利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利的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