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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州市兴化建材总厂与刘书府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滑法执字第849-2号 申请人河南省林州市兴华建材总厂。 被执行人刘书府,曾用名刘书甫,男,1941年5月2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1999)滑经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滑法执字第849-2号

申请人河南省林州市兴华建材总厂。

被执行人刘书府,曾用名刘书甫,男,1941年5月2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1999)滑经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书府(身份证号码:41052619410520297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书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604964108200364481和0303410526011067937中的存款共计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