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滑法执字第849-2号 申请人河南省林州市兴华建材总厂。 被执行人刘书府,曾用名刘书甫,男,1941年5月2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1999)滑经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内容。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书府(身份证号码:41052619410520297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书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604964108200364481和0303410526011067937中的存款共计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