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14)夏调确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宁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黄某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某某、黄某某关于确认其在夏邑县司法局马头法律服务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孟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宁某某、黄某某因离婚纠纷,于2014年10月22日经夏邑县司法局马头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某某与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二申请人婚生男孩黄某甲(2010年1月1日出生)由黄某某抚养,女孩宁某乙(2014年4月24日出生)由宁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 三、二申请人共同财产:黄某某付给宁某某现金50000元(农历2014年腊月25日前付10000元,农历2015年腊月25日前付20000元,农历2016年腊月25日前付20000元),其余共同财产归黄某某所有; 四、宁某某的个人财产中被子六条、彩电一台归宁某某所有,其余部分宁某某自愿放弃; 五、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