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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逃税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冬羽丽人服饰有限公司期间,经夏邑县税务机关通知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从中逃缴增值税65700.21元、所得税56392.73元,合计逃税122092.9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2014年5月16日缴纳所逃税款合计12209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逃避缴纳应缴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夏邑县冬羽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董事会会议记录、任命书、冬羽丽人服饰有限公司6月份工资表及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电量情况统计表、夏邑县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夏邑县冬羽丽人服饰有限公司税款核定方法、税收缴款书、证人李某乙、田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夏邑县冬羽丽人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补交了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秋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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