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01-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回族,1977年9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回族,1977年11月13日生。 关于郑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某某自2013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女儿郑某乙抚养费6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185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