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虎东海,男,回族,1983年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跃勇,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 关于虎东海申请执行郭跃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跃勇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15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