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321-1号 申请执行人蔡金戈,男,汉族,1939年4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蔡涛,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蔡春辉,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宝秀,女,回族,1941年3月13日出生。 关于蔡金戈、蔡涛、蔡春辉申请执行刘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宝秀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60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