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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0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 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0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
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由王某乙协助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某号院某号房屋腾出,将该房屋返还王某甲。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