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铭,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 关于李金铭申请执行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开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玉祥大酒店补发原告产假工资16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168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