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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梅与王巧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巧英,女,汉族,1950年6月4日出生。 关于张秀梅申请执行王巧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336号民事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巧英,女,汉族,1950年6月4日出生。
关于张秀梅申请执行王巧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由王巧英协助将位于开封市向阳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腾出,将该房屋返还张秀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