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方,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汪惠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 关于张方申请执行汪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汪惠玲将位于开封市郑汴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过户给张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开封市郑汴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过户到张方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