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方与汪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方,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汪惠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 关于张方申请执行汪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方,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汪惠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
关于张方申请执行汪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汪惠玲将位于开封市郑汴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过户给张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开封市郑汴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过户到张方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晨昊与郭锐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