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311-1号 申请执行人崔向东,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二电线厂。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太平街。 关于崔向东申请执行开封市第二电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鼓劳人仲裁字(2014)鼓民初字第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二电线厂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23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