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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向东与开封市第二电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311-1号 申请执行人崔向东,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二电线厂。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太平街。 关于崔向东申请执行开封市第二电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劳动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311-1号
申请执行人崔向东,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二电线厂。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太平街。
关于崔向东申请执行开封市第二电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鼓劳人仲裁字(2014)鼓民初字第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第二电线厂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23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