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1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执行人朱荣晖,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朱荣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荣晖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33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