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鼓执字第30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执行人崔惠玲,女,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崔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崔惠玲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惠玲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330000元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陶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