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张顺明,男,1964年2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保国,男,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顺明申请执行王保国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保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