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韩瑞光,女,1953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瑞茜,女,1955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韩信生,男,195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韩瑞光、韩瑞茜申请执行韩信生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信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