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闫亮,男,1988年10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鑫,女,1990年7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闫亮、李鑫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