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北执字第407号 申请执行人邱慧玲,女,1953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邱慧玲申请执行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523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