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北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62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宋志生,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杨波申请执行宋志生租赁设备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志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1999)北经初字第108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