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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长青,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长青,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长青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