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霞,女,197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华振强,男,1993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申请执行人郭凤先,女,1945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磁县。 申请执行人华小生,男,汉族,1945年10月生,河北省磁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吴江霞、华振强、郭凤先、华小生申请执行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人民医院医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