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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霞、华振强、郭凤先、华小生与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霞,女,197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华振强,男,1993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申请执行人郭凤先,女,1945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磁县。 申请执行人华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霞,女,1973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华振强,男,1993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申请执行人郭凤先,女,1945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磁县。
申请执行人华小生,男,汉族,1945年10月生,河北省磁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吴江霞、华振强、郭凤先、华小生申请执行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人民医院医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