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蓓,女,1990年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艾小安,男,1966年9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晓蓓申请执行艾小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艾小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