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余炳富,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余炳富申请执行王永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亮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文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