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周希庆,男,1985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周艾雷,男,1980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周希顺,男,1980年7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申请执行周希庆、周艾雷、周希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希庆、周艾雷、周希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