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58号 申请执行人周巨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高飞,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巨忠申请执行王高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高飞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高飞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高飞名下银行存款14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