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任某某与安阳市某石油公司、安阳市某油品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油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殷证强执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油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殷证强执第001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十二辆车辆。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辆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