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油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殷证强执第001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十二辆车辆。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辆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