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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钢花路。 张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0)殷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钢花路。

张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0)殷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房屋折价款14.5万元及利息,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存款1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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