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某位于林州市临淇镇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