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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某位于林州市临淇镇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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