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93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某某银行存款2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