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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887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履行上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5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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