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履行上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5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