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存款1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