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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成年,住河北省临漳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成年,住河北省临漳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存款16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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