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成年,住河北省临漳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存款16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