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7-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银行存款8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