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40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某、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苏某某、王某某在银行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