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1975年1月12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史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史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某某、史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史某某银行存款5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