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70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1962年6月2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某于2014年9月23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牛某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丽君 |